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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临床检验管理专业委员会
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一、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临床检验管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总会)所属的分支机构,是总会领导下的全国性临床检验专业管理者的非营利性学术组织和群众性行业组织。
   二、本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临床检验管理专业委员会。其英文名称是Chinese Association of Clinical Laboratory Management,缩写为CACLM。
   三、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另定章程。
   四、工作任务:开展临床实验室管理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全国临床检验工作水平,为临床和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本专业委员会会址设在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二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临床实验室管理理论和方法研究。
   二、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与信息交流,推广临床实验室管理的成果和经验。
   三、培训临床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四、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五、兴办杂志和临床检验领域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会员
   一、凡拥护总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加入本会。
   l、个人会员:从事临床实验室工作及其他相关人员。
   2、单位(团体)会员:
      (1) 从事临床检验工作的独立检验所;
      (2) 各级临床检验中心;
      (3) 从事临床检验相关产品生产或销售的单位。
   3、名誉会员和资深会员;(参照总会章程中有关规定)。
   二、根据"总会、分会一体"的原则,本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即为总会会员。总会发展的会员亦为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在总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中,均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会员会费缴纳到总会,会员证由总会统一编号、填发;由总会在上缴的团体会费中划出30%转给本专业委员会作为活动费用。在"所属专科学会"栏中,填写本专业委员会的专业。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总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 组织设置和委员任期、换届
   一、本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组建委员会前,先由筹委委 员、专家、总会领导等提名推荐,听取有关地方学会意见,协商产生本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49人(可低于49人)。委员会任期三年,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1-3人。正副主任委员人选要经总会审核,再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11-13人,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秘书1-2人,由主任委员聘任并报总会备案。
   三、主任委员一般任期一届,确有工作需要者,可再连任一届;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两届;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
   四、委员会届满,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更新比例,拟更换的主委、副主委名单等。由总会组织部在本届委员中进行通讯预选,并根据选举结果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推举出新委员会人选,经总会批准成为下届委员会委员。
   五、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低于1/3。要注意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管理骨干进入委员会。
   六、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由总会颁发聘书。卸任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推荐,下届常委会审议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委员或名誉顾问。少数年资较高,有一定威望,贡献较大的常务委员、委员,也可聘为名誉委员。名誉职务任期一届,由总会发给聘书。
   七、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1、是最高决策机构,每年开会一次,对本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决议。
      2、对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委员工作进行审核。
      3、对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领导层工作进行监督。
   (二) 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1、处理并负责日常工作。
      2、定期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3、对外代表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
   一、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个人及团体会员会费;
      2、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补助;
      3、企业、事业单位的资助;
      4、开展各种培训、学术活动的收入;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兴办杂志和经济技术实体的收入;
      6、开展各种专业技术咨询服务的收入;
      7、国内外热心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8、其他合法收入。
   二、遵照国家对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委员会不单独设立银行帐户。对外使用总会的统一发票,由总会统一管理监督。在总会或挂靠单位的财务帐户中单独记帐,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三、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总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接受总会财务部门和上级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审批原则,主任委员对学会法人代表负责,学会法人代表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六、专业委员会的资产属于国家拔款、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七、专业委员会换届和更换主任委员之前,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八、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概况要定期向总会和常委会通报。
   第六条 几点说明
   一、本组织管理办法业经总会核准并于 年 月 日全体委员会中议通过。
   二、本组织管理办法和修改补充,需由常委会提出议案,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本组织管理办法由本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